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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的视频成为“AI换脸”软件模板后…… 微信版“剪映”秒简

来源:微商网

2024-09-13 11:56:30|已浏览:38次

当我的视频成为“AI换脸”软件模板后…… 微信版“剪映”秒简相机上线,或是为视频号助攻 

当我的视频成为“AI换脸”软件模板后……

上传一张照片,

就可以把视频主角换成自己;

一键制作,

就可以生成独有的视频片段……

一段时间以来,

“AI换脸”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

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新鲜体验。

但是,

这种惟妙惟肖、很有意思的“AI换脸”生成的视频,

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近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

“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廖和小吴是国风短视频模特,全网粉丝数量众多。在未经二人同意的情况下,一款“换脸”APP的模板中出现了除脸外,妆容、服饰、发型等均与她们发布的短视频一致的付费模板。因此,二人以该换脸APP侵犯其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为由,分别将这款“换脸”APP的运营者诉至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原告主张:

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APP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借此牟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擅自上传和使用了具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视频,同时将原告的人脸通过AI技术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后将技术处理后的视频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APP的用户使用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在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权。

APP中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原告的人脸信息并非被告处理,被告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审理裁判

被告使用原告出镜视频的行为是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还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抑或是原告的以上两种权益都被损害?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

经庭审查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模板视频的来源,结合模板视频中的人物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与原告出镜的视频呈现一致特征,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APP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

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首先,换脸模板视频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可识别性强调肖像的本质在于指向特定的人,通过技术手段再现的肖像要能够使一定范围的公众辨认出该肖像为何人的形象。也就是说,肖像权保护的范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能与特定自然人形成一一对应。本案中,涉案出镜视频中的人物面部被替换,本质上已经将视频中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替换成他人面部肖像,公众通过涉案换脸模板视频直接识别到的并非原告,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其次,被告并未实施法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等。本案中,被告并未制作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仅仅利用视频中的非人格要素,即利用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进而获得财产利益;此外,被告也并未丑化、污损原告肖像;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不属于伪造原告肖像的行为。

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第一,原告涉案出镜视频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原告涉案出镜视频动态呈现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

第二,被告实施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首先,虽然换脸技术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但是案外公司仅为受托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被告作为委托人,决定了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应就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其次,涉案换脸行为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被告需要收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采用检测人脸关键点的人脸识别技术将他人脸部特征融合到模板图像,最终生成图片或视频。这一“换脸”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自动化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常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法律通过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以防范泄露、滥用等风险。原告的涉案出镜视频虽然属于已经公开的视频,但涉案账号说明处标注有“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此外,被告利用新技术分析、修改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原视频后,进行商业化利用,可能对原告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依法征得原告同意,但是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综上,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涉及“AI换脸”的新类型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将原告视频“换脸”后再上传至应用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构成何种侵害?

本案中,被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视频,即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利用该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视频。也就是说,被告获利的主要因素是原告涉案视频中的劳动投入。被告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上述要素,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维护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AI换脸”“一键换装”等人工智能新型业态的从业者在新软件上线之前应当充分做好法律风险的研判,健全内容采购机制,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保软件内容均获得合法授权,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出现。


微信版“剪映”秒简相机上线,或是为视频号助攻

近日有消息显示,微信方面在App Store上线了一款名为“秒简相机”的 App,这是一款集拍摄、影像美化、拼图分享于一体的相机类工具产品,并号称够帮助用户“告别反复修图,按下快门就能得到满意的影像”。

据了解,秒简相机App能提供质感滤镜、焦距预设、专业构图工具、高画质拍照、HDR、高清高帧率录像、超级防抖等功能,可最大程度发挥相机的能力,并实时预览成片效果、做到所见即所得。而且在其他细节功能上,秒简相机还可根据用户选择记录拍摄时的时间、地点、天气等环境信息,为影像增添故事感。

看完了秒简相机的基本情况后,想必许多朋友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微信为什么会在此时推出这样一款创作类工具App呢?

除了试水本就热门的相机类工具App外,答案或许还是与视频号有关。

作为此前马化腾钦点的“全场的希望”,肩负振兴广告、电商等业务重任的视频号,如今无疑是腾讯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并且视频号也确实不负期望,屡屡成为财报中的亮点。例如就在今年第二季度,腾讯方面就首次披露了视频号的业绩,显示其3个月的广告收入超过30亿元。虽然这个数字相比抖音、快手并不算多,但要知道视频号引入信息流广告才不过一年时间。

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后起之秀,视频号在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上,目前与先行者抖音和快手存在一定的差距。要知道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内容丰富程度在培养用户的习惯,以及提高用户的使用时长方面十分重要,而这也是视频号在用户规模相近、甚至超越抖快两家的前提下,用户使用时长上却远远不及两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抖快此前就已证明,庞大的内容库更是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变现的基础。

所以如今摆在微信面前的是如何促进平台内的既有优质图文创作者向视频迁徙,以及怎么站外创作者来丰富内容生态。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款高效的工具对内容产出的重要性显然不言而喻。

更何况在短视频这个以UGC为主的生态中,毕竟精通PS、PR、达芬奇等专业工具的创作者只是少数,更多的创作者并不精于此道。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自身的内容体系,开发一款足够方便快捷的拍摄、剪辑工具,对于希望让“人人都能表达”的视频号而言,显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此前,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早已陆续推出自己的创作工具剪映、快影、必剪。其中剪映也正是凭借着“剪同款”这类极为便捷的创作模式,帮助大批用户实现了从观众转向创作者的第一步。如今剪映已长期位居App Store“摄影与录像”类目免费App排行榜首位,更是有不少创作者依靠产出视频模板等,在此实现了变现。

而且从用户的角度看来,微信的工具更适配在微信生态进行内容创作这个逻辑,显然也能做到自洽。这一点从微信表情的成功,离不开当年其推出“自拍表情”功能这个先例上就不难发现。

那么微信为什么不直接在App内集成这样的工具呢?原因或许是因为微信不希望自己继续“重下去”,所以将涉及功能复杂的工具拆出,也符合其“即用即走”的产品理念。再加上大体量App基于自身生态做业务延伸已经是必然的规律,同时也是行业的通行做法。

总而言之,秒简相机之于视频号就如同剪映之于抖音、快影之于快手、必剪之于B站,都是主打降低用户创作门槛、让视频生产更便捷,进而提升平台内容的丰富程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其实这并非是微信方面首次推出这类工具。事实上,微信早早就的就意识到了“利其器”的重要性,2020年就曾推出定位为朋友圈短片制作神器的“秒剪”App。而且这款App随后也逐渐与视频号打通,支持用户一键将制作好的视频发布。此外同样是在2020年,腾讯方面还收购了具有剪辑功能的短视频平台VUE VLOG。

但由于模版数量和剪辑功能相对有限,再加上没有提供拍摄功能,所以时至今日秒剪依旧只是不温不火,在App Store“摄影与录像”类目免费App排行榜中,也落后于剪映、快影、醒图、美图秀秀、轻颜相机等竞品。而且由于定位的关系,秒剪与视频号并不能做到完全适配。而至于VUE VLOG,则早已彻底关停、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微信此次推出覆盖从拍摄到剪辑等视频制作全流程的秒简相机,或许也抱有赛马的意图,希望能够真正打造出一款与视频号相辅相成的创作工具。那么未来秒简相机能否成长为像剪映、快影这样的视频创作剪辑常用工具呢?这个问题的答案,目前依旧是尚未可知。

不过面对剪映、快影等先行者的竞争,秒简相机也并非全无“底气”。虽然目前秒简相机尚未上线背景音乐等功能,但从剪映、快影等同类产品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到,工具类App一定会不断进行相关功能的叠加,以提升用户粘性。并且在经过多年的积累后,如今腾讯在文娱、音乐、体育、游戏等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的版权,所以如果秒简相机和视频号能够凭借这些储备来深挖差异化内容,便足以打造出自己的护城河。

此外近年来AIGC相关技术的突飞猛进,或许同样也是秒简相机弯道超车的机会。目前在这股技术浪潮下,用户一个指令就实现在短时间内完成故事撰写、脚本整理,已然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甚至在快手生产和社交业务负责人肖新攀看来,“通过AIGC,视频创作这件事将变得如呼吸一样简单”。

就在不久前,腾讯方面已经正式发布了自研的混元大模型,并且其已通过备案、面向公众开放。相比之下,无论抖音还是快手,虽然也曾多次有大模型的相关消息传出,但截至目前相关产品仍在测试中,并且真正上线。

所以抢占了这一先机的秒简相机,后续未必就没有赢面。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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