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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快手起诉同城巨拼商标侵权

来源:微商网

2024-09-07 11:52:04|已浏览:23次

商标被侵权,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快手起诉同城巨拼商标侵权 

商标被侵权,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商标被侵权,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付玲玲律师解答: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或者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推定为情节严重。

付玲玲律师补充: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1)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3)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4)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

(5)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付玲玲律师

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具备多年法律执业经验,业务主要涉及连锁加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付律师多年来一直秉承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创造价值”的执业精神,兢兢业业服务于每位当事人。


快手起诉同城巨拼商标侵权

本文源自:金融界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全城跃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爆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开庭日期为10月25日。

天眼查显示,成都爆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为同城巨拼App,该公司注册有两枚“同城天下”商标,且登记有包括“巨拼门店系统”“巨拼商城系统”等多个软件著作权。全城跃动公司系成都爆渔公司母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同城巨拼曾宣称为“快手本地生活服务”。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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