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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指导意见加强采购分发生鲜食品大礼包管理 哈尔滨主城区

来源:微商网

2024-09-20 10:54:51|已浏览:20次

上海发布指导意见加强采购分发生鲜食品大礼包管理 哈尔滨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每日只允许两个车牌尾数上路 

上海发布指导意见加强采购分发生鲜食品大礼包管理

上海发布指导意见加强采购分发生鲜食品大礼包管理

守“沪”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

本报讯 (记者 霍一夫)日前,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第159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陶爱莲表示,在近期的监管中发现有部分发放的保供物资(主要是生鲜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保供物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从严从快”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生鲜食品的采购、贮运、分发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后,会同上海市防控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采购分发生鲜食品大礼包的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落实生鲜食品大礼包的发放组织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捐助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放组织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签订采购合同,查验证照资质、查验并留存相关票证,同时对食品进行感官性状检查等。提供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捐助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或捐助行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

《意见》要求,发放组织者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通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的通报农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食品安全检查抽查。采购食品前要选择合法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双方食品安全责任。采购时要查验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有关票证,并进行感官检查。在贮存和配送中,始终保持冷藏冷冻食品处于冷链状态。在食品分发过程中,要再次进行感官检查,避免食品在太阳下曝晒。做好分发的组织工作,缩短常温放置时间。发现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发放。在分发过程中,还应提醒居民检查食品是否腐败变质。居民收到物资后及时把需要冷藏冷冻的放入冰箱,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者反映。

陶爱莲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意见》加强监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民食品安全。

《中国质量报》


哈尔滨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每日只允许两个车牌尾数上路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60号公告

(2022年4月20日)

根据当前哈尔滨市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链条,经专家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4月20日12时至4月25日24时,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六个主城区实行社会静态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人员流动管理

1、主城区内人员非必要不出主城区,确需出主城区的,须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

2、非主城区内人员非必要不进出主城区,确需进出的,须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参加防疫、隔离转运、医疗救护、应急抢险、城市保供、垃圾处理、行政执法、重要公务等人员不受限制。

二、严格实施交通管制

1、暂停地铁运营。城市公交车辆缩短运营时间,减少发车班次。

2、上路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具体措施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外公布。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向属地指挥部报备,加强从业人员全时段管理,加密核酸检测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堂食,实行分时错峰就餐,严禁组织和参加聚餐、聚会、聚集活动。

四、严格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指挥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督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市指挥部公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对哈尔滨市六个城区实施交通管控的通告

根据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60号公告,从4月21日0时至4月25日24时,对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平房区实施交通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控期间,对小型客车实施按照车牌尾数(车辆牌照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通行管理措施,每日只允许两个车牌尾数的小型客车上路行驶(21日和26日尾数1或6;22日尾数2或7;23日尾数3或8;24日尾数4或9;25日尾数5或0)。

二、参与疫情防控、重要公务、生活保供、城市运行、企业运营、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执法执勤等人员的车辆,可凭工作证件(证明)上路行驶,不受前款交通管控规定限制。

三、呼兰区的交通管控工作比照本通告执行。

四、对违反上述交通管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呼兰区疫情防控工作比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3、55、56、57、59号公告执行。[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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