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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2024-10-16 11:56:01  人气: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城市拆迁律师: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比较多该怎么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73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0人,代表股份683,037,8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93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弃权2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82,929,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83,010,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0%;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同意683,010,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1%;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682,927,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3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644,377,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3400%;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6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82,930,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八项至第十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周涛

潘波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0人,代表股份683,037,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643,701,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33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39,337,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336,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0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6,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7%;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06,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06,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1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7%;弃权20,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9,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9,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4%;反对1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5,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0%;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6,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5,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0%;反对1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1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1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6%;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10,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1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27,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7,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7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00%;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23%;反对38,660,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2,930,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3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2%;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涛、潘波

3、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2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限过半尚未实施回购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期限已过半,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及后续回购安排说明如下:

一、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的原因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综合考虑二级市场动态和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等因素,公司暂未实施回购。

二、后续回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结合公司资金安排情况、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的整体表现,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回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4-30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4年1月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相应回购注销1,003.46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486.3087万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将减少3,339.7687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时间:8:30-17:30

3、申报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7月4日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夏

联系电话:0760-87885678

传真号码:0760-87885669

工作邮箱:dsh@zsjr.com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城市拆迁律师: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比较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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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律师: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比较多该怎么办?

在后拆迁时代,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日益凸显,成为困扰众多被拆迁人的难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现象,从明确协议内容、协商解决、行政裁决、法律诉讼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多个角度来探寻解决之道。

明确协议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性

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明确的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屋信息等能避免后续的模糊和争议。例如,补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市场价值、房屋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安置房屋的位置和面积,被拆迁人需要明确其是否符合自己的生活需求和预期,避免出现安置房屋位置偏远、面积缩水等问题。同时,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在一方违约时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协议。

保留协议副本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需要查阅协议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保留协议副本,被拆迁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协议副本可以作为与拆迁人协商、申请行政裁决或提起法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助于被拆迁人证明自己的主张

协商解决的优势和方法

积极沟通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通过沟通,双方可以直接了解对方的诉求和困难,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沟通中,被拆迁人应理性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避免情绪化的指责和争吵。拆迁人也应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积极回应其合理诉求,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对于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延迟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确定新的交付时间,并就延迟交付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寻求第三方协助可以增加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具有一定的调解职能,他们熟悉当地情况,能够更好地理解双方的需求和困难。专业的律师、调解机构则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解决方案。第三方协助可以在双方之间起到桥梁和缓冲的作用,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行政裁决的作用和程序

申请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纠纷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裁决。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合理的裁决。

行政裁决的效力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行政裁决作出后,双方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裁决的存在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中间环节,既可以避免直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成本,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双方的行为,促进纠纷的解决。

法律诉讼的途径和策略

提起民事诉讼是被拆迁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视为民事合同,被拆迁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损失证明等。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同时,被拆迁人还应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如确定诉讼请求、选择诉讼主体、委托专业律师等,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提起行政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必要性。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掌握相关的证据收集和诉讼技巧。

加强监督和管理的意义和措施

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是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出现的协议履行纠纷,政府部门应及时介入,协调解决,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人的资质审查、资金监管、安置房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社会监督可以促进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透明。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关注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促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社会监督的存在可以增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后拆迁时代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通过明确协议内容、积极协商、申请行政裁决、提起法律诉讼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等多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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