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12:32:38 人气:27
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前肯定会收到这三个文件? 泽达易盛案公益律师李云:该案在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前肯定会收到这三个文件?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形想必大家都已经司空见惯了。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征收方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不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威胁,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在征地拆迁中,要保障被征收人所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征收项目大,涉及人数多,且面积广,所以法律上规定的征收程序,往往落实不到位,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自然是得不到保障,这也就为日后出现各种拆迁补偿纠纷埋下了伏笔。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就是拆迁补偿了,所以,拆迁补偿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而且同时,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还会出现一系列不利于被征收人的事情,比如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将房屋认定为危房,要么就是对被征收房屋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回家唯一的道路等,有的征收方甚至还会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强制拆除行为。
事实上,房屋被强制拆除,对被征收人来说就失去了唯一的谈判筹码,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若想争取合理的补偿,我们就要尽可能地守住我们的房子。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何做才能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呢?
其实,结合凯诺律师办案的情况来看,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并非都没有征兆,只要当事人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引起重视,那么,我们还是有机会守住房屋的。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以下几个文件肯定是不会少的。
第一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如果迟迟没有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那么征收方肯定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先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当事人就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一般会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可实践过程中,有很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往往会无动于衷,总认为只要自己不拆除,那么相关部门就不会拿自己怎么着,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被征收人既然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征收方就已经做好了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准备,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等,那相关部门就会随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来达到征收目的。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一定要对该文件引起重视,这一份文件只要被征收人拿到手,那就意味着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被征收人若不想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那就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我们的房屋才有可能会得到保障。
第二个,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
对于农村老旧房屋,倘若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迟迟不愿意搬迁的,那么征收方就会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然后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成危房,房屋一旦被鉴定成危房,被征收人就会收到一份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文件,甚至会收到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一般在该文件中会要求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危险房屋,而征收方也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催促被征收人搬迁。
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样,无论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之后,被征收人收到了什么样的文件,这都是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征兆。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件时,一定要对此引起重视,可以马上先咨询专业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第三个,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当然了,如果征收程序合法,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可能也会按照法定程序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那说明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通牒,被征收人需要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去做,比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么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出房屋。
从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很大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无视该文件,或者觉得该文件不重要,觉得只要自己不签协议,不搬迁,征收方肯定会妥协,征收方就拿自己没办法,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既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去做,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是确认该文件违法,那么,只要法定期限届满,征收方可能随时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不过,也有被征收人刚收到补偿决定,征收方就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这种显然是不合法的),房屋一旦被拆除,虽然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多多少少对我们争取满意的补偿有所影响。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内外的照片,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收文件(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然后对征收方下发的对被征收人有影响的文件,尤其是上述三个,要引起重视,尽可能地守住我们的房屋。
泽达易盛案公益律师李云:该案在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来源:国是直通车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发放赔偿款共计2.8亿余元,已发放完毕。至此,备受关注的泽达易盛案终于尘埃落定。
“泽达易盛案”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专访时表示,在泽达易盛案这样一起证券集体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够让原告、被告双方最终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既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地化解了证券市场风险,系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维权、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在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采访实录摘编如下:
国是直通车:最近泽达易盛案引发广泛关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李云: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特殊。2019年,中国证券法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泽达易盛是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即在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实施以后才上市。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和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作为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在此次案件中,我接受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之一。2023年12月底,在各方努力下,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原告投资者获2.8亿余元赔偿。过程中,我们代理人积极参与了法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了公益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最终也算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投资者服务中心交给我们的代理任务。
国是直通车:回顾此次案件,有哪些细节让您印象深刻?
李云:泽达易盛案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第一案,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的第一案。应该说,参与整个案子的过程其实印象都比较深刻。
细节方面,以公益律师和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处理案件相关事务过程中,相对于平时代理别的案子,我们会更加理性平和、规范严谨。因为我们是作为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来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各方面要求上必须更加规范、严谨、审慎、专业。
国是直通车:泽达易盛案是继康美药业案之后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泽达易盛案和康美药业案,在解决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李云:概括地讲,泽达易盛案和康美药业案在解决方式上的不同在于,泽达易盛案是调解结案,康美药业案是判决结案。事实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注重的是在合法基础上的自愿原则,必须双方自愿才能调解,不愿意参与调解的原告投资者可以申请退出。
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本案原告的代表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意了本案的调解方案,而且投资者服务中心及时将同意调解的相关理由,以及投资者可能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进行了公告披露,确保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调解的自愿原则。
国是直通车:泽达易盛案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有何意义和影响?
李云: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仍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阶段。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其本身要求就是要均衡市场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特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和规则。
在泽达易盛案这样一起证券集体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够让原告和被告双方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既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地化解了证券市场风险。该案系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维权、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业内一些专家认为该案在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某种意义上我个人也认同这一观点。
国是直通车:随着全面注册制的落地,下一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关键在哪里?有什么具体建议吗?
李云:作为一名从事证券法律实务的从业人员,我认为下一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达到进一步稳定预期的作用,即通过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让市场主体对市场的未来形成更加稳定的预期。就具体建议而言,我认为在司法审判的实践当中,证券精准司法是比较重要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案件裁判的教育引导作用。